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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午报 卢晓华 胡瑜


《<长恨歌>电视小说》侵权纠纷一审落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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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11 12: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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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剧胜诉“长恨”终消  《〈长恨歌〉电视小说》侵权纠纷一审昨落槌 
    王安忆名作《长恨歌》被改编成电视剧热播后,剧本的编剧之一赵耀民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上海海润影视制作公司和大众书局告上了法庭。记者昨天从上海市一中院获悉,海润公司被判停止侵害赵耀民的《长恨歌》话剧剧本著作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2003年3月,赵耀民所写的三幕话剧《长恨歌》剧本在中国戏剧家协会《剧本》杂志上发表。当年9月,海润公司约请赵耀民、蒋丽萍创作电视剧《长恨歌》的剧本。双方约定,剧本文字版权属海润公司所有,赵耀民、蒋丽萍享有署名权和剧本公开发表、出版的获得报酬权。2005年4月,电视剧《长恨歌》的出品人海润公司与教育出版社签订合同,约定出版《〈长恨歌〉电视小说》,作者署名为小说原著:王安忆,编剧:蒋丽萍、赵耀民,执笔:蒋丽萍。 
  2006年8月,赵耀民购得该书,他认为,如果该书改编自电视剧《长恨歌》,自己作为电视剧的编剧之一,应当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该书应当署明:根据赵耀民、蒋丽萍同名电视剧剧本改编。而该书引用了大量的原告话剧剧本,故海润公司构成对自己话剧剧本的剽窃。因此,赵耀民以海润公司、大众书局侵犯了著作权为由,向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海润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一中院认为,由于该电视小说中参考和使用了赵耀民创作的《长恨歌》话剧剧本中的部分内容,且未支付报酬,故海润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赔偿数额,酌情确定为人民币1万元。赵耀民并未直接参与电视小说的创作,故其不享有对该小说的署名权。大众书局虽然实施了销售行为,但由于该电视小说系履行合法出版手续出版并经正常渠道发行的正式出版物,故其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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